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延伸信息宅基地是指農村農民或個人占有、利用的作為居住基地的集體所有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已建住宅、已建住宅或決定用於建房的土地、已建住宅、已建住宅無屋頂或不宜居住的土地、規劃用於建房的土地三種,其所有權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