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債權人會議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未確定的債權人不得行使表決權,但人民法院可以臨時確定債權數額供其行使表決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