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因此,合同債權不受《侵權責任法》保護,而是受《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