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規定,可以在債權之上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根據物權優於債權的原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抵押物,以其價款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許多債權人不重視擔保物權的作用,不使債務人提供應有的擔保物權,或者即使債務人提供了擔保物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也無法積極行使擔保物權,其債權無法實現。
總之,雖然解決企業債務危機的問題非常復雜,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有很多方法可以挽救。只要企業充分重視自己的債權債務,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積極大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采取法律允許的各種措施,企業債務問題是可以圓滿解決的。在國有企業擺脫債務危機的關鍵時刻,這對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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