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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合作協議與合作協議的區別

法律分析:戰略合作是建立在長期共贏的基礎上的,是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實現深度合作的。首先要考慮如何建立共同利益,包括長期和短期。所謂策略,就是從整體出發,考慮相互利益,使整體利益最大化。合作協議只是壹些地區合作的簡單協議。合作還是基於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不壹定是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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