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和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團體的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