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逃避征兵、軍訓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自傷、自殘等手段拒絕、逃避征兵和軍事訓練的;
(三)聯系或者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征兵、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