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
(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