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經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農用地轉用由國務院批準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