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移動互聯網時代,在互聯網公司、電商平臺等新興產業的引導下,越來越多的企業將互聯網渠道作為銷售渠道的主戰場之壹。該行創新推出賬戶“出海”,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深度合作,利用互聯網企業平臺開通該行ⅱ類、lII類賬戶,實現該行賬戶等金融服務的輸出,拓展獲客渠道。越秀支行把握時代脈搏,緊跟上級行部署要求,率先垂範,公私合作,積極拓展互聯網企業客戶,助力賬戶“出海”業務落地生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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