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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采取強制措施,無需發出催繳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繳納罰款的,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采取強制措施,無需發出催告書。這意味著,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納稅申報或繳納罰款,稅務機關可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和劃撥財產等強制措施,以追繳稅款和罰款。這也是稅務機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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