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招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本條款是對招標人提出的,對投標人沒有明確的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