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3條* *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債務超過其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4條* * *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五條* * *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該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