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潤不足:獎勵制度限制了物業管理公司的利潤空間,導致參與投標後無法獲得足夠的回報。如果預期利潤潛力達不到物業公司的利潤要求,他們可能會選擇退出競標。
2.市場競爭:在獎勵制度下,其他競爭者以更低的價格或更有吸引力的條件參與競標。物業公司可能認為無法在競爭中取得優勢,所以決定退出競標。
3.資源限制:物業管理公司由於自身資源限制,無法滿足獎勵制度下的要求。這包括人力資源、技術能力、設備和設施。如果物業管理公司認為它不能提供合格的服務或滿足合同條款,他們可以選擇退出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