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采購法》實施後,最受詬病的壹點就是其與《招標投標法》的不協調。《招標投標法》頒布於1999,由國家發改委的前身國家計委起草,後推廣。據壹位參與《招標投標法》起草的學者介紹,該法的頒布是因為“當時工程領域存在突出問題,問題集中在招標投標上,所以首先確立了《招標投標法》”。因此,這部法律主要是為了規範工程建設中的招標投標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對投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也不得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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