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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問題的答復不令人滿意。第二個查詢

法律主觀性:

對投標質疑後答復不滿意的,當事人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投訴處理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采購單位暫停簽訂合同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要有明確的要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投訴,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答復期限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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