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綜合評分法;
2、最低評標價法;
3、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招投標制度是通過合理分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強招投標制度建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提高創新活力,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生產和服務質量和效率,不斷增強市場信譽和競爭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二條
經評審,評標委員會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