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上交。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並繳納社保費用。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可以監督其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