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