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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範圍。

法律分析: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範圍的合同有: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合同。合同法只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3條。

這壹部分規定由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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