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賬戶代公司收款涉嫌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存在法律風險。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為了明確賬戶資金的歸屬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行人與個人賬戶所有人需要簽訂歸集協議,明確約定歸集賬戶資金及利息收入歸公司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鑒於這壹規定,從以往的公開案例來看,只要公司每個工作日將從個人賬戶收到的款項全部存入公司賬戶,以確保個人賬戶每天無余額,律師和審計機關就認定這壹行為屬於斂財行為,不以存款為目的,不違反《公司法》第172條“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