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在到達對方之前可以撤回;
2.如果要違背不可撤銷的承諾,雙方可以根據約定協商或者解除有效承諾形成的合同;
3.協商不成的,除法律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外,承諾和違背合同義務的壹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1條允許行為人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