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劣藥: (五)已過期的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條* *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有害的藥品及有關物品,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需要進行藥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