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上的有效期屬於“霸王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另外,“最終解釋權歸我店”的說法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指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權益。“過期無效”的條款也不妥當。其實可以用“建議在××××之前提貨”等詞語來代替,引導消費者及時提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