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是指在現行法規下,開發商或拆遷公司憑拆遷許可證實施的強制拆遷。在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擁有強制拆遷的決定權。
2.司法強制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