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定。行政機關對上級機關的通知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