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證據鏈的概念只能在多個證據存在的情況下適用;
二、適用於個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事實的情況;
三、每件證據必須至少與另外兩件證據相關;
四、證據在大多數情況下應呈現遞進或縱向聯系關系;
五、各種證據形式的證據鏈,即它可以是七類證據中的任何壹類,即它可以是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6.證據鏈的集體證明力是所有證據的總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六條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綜合審查判斷案件的全部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