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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人民法院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院對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書面異議後,只對異議進行形式上的審查,不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22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不需要審查異議是否成立,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監督程序。”這是因為:第壹,符合監督程序的非訴訟性質。非訴程序是以沒有爭議為前提的。壹旦審查異議實質上就是在解決爭議,這是催促程序無法完成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第二,這是平等原則的要求,因為對債權人的申請不進行實質審查,相應的,對債務人的異議也不進行實質審查,只審查其形式上是否合法。壹旦合法提出異議,監督程序就告壹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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