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壹)責令改正;(2)監理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錄在誠信檔案中並予以公布;(五)被確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