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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是什麽意思?

公司在承銷過程中,指使財務公關公司宣傳低估值的看漲言論,誘導投資者高價購買股票,違反了《證券發行承銷辦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出具的監管警示函已送達公司,後續證券業協會也將對公司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壹)責令改正;(2)監理談話;(三)出具警示函;(四)違反法律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錄在誠信檔案中並予以公布;(五)被確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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