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

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全體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事先獲得的上述信息,在依法公開之前,應當予以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四條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主動披露與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抵觸,不得誤導投資者。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予以披露。未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上一篇:招標公示期壹般持續多少天?
  • 下一篇:執行案件恢復執行的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