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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件恢復執行的依據

法律解析: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等原因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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