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壹百零七條第壹款的規定,未核對投資者開戶時提供的身份信息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壹百零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將投資者的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