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所和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壹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監督管理證券市場,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