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清償實物債務的裁決。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財產無法通過拍賣、變賣成交的,經申請人同意,法院可以裁定以實物清償債務。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在拍賣標的交付給買受人或者接受債務的債權人時轉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協商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