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省部級副職包括省領導、省人大常委會代表、省政協代表、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省政法委書記在地方各級政府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力。各省級別不同,但壹般屬於省部級副職。他們的職責遠遠超出了普通高級公務員的範圍,需要領導、協調和管理這方面的法制機構,代表黨和政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律的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