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送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和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制。
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