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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自行與交接人員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否合法?請說明原因?

《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配合交接。”這是關於會計人員交接的法律規定。

所以妳說的這個問題應該可以理解。

出納自行與交接人員辦理會計交接手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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