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幼兒在幼兒園打架傷害,由加害人監護人的父母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幼兒園疏於管理的人承擔補充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雖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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