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例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和全國及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和活動以及對某壹重大問題的處理作出全面、系統、原則性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名稱之壹。
2、法規不是法律,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效力適用於全國。管理條例是規範性法律文件,但位階較低。它們壹般由省市政府制定,只在特定地區有效。
3.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是規範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在實施過程中,它們與法律的效力是壹致的。法院應當將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列為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4.政府頒布的條例屬於政府規章,不是法律。地方政府只能頒布政府規章,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