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以下職責:
(壹)對政府重大民商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決策和實施進行法律論證;
(二)辦理涉及政府的民商事訴訟、仲裁和執行案件;
(三)參與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政府采購等合同(協議)的談判和其他重大經濟貿易談判,起草、審查和修改重要合同(協議)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四)對重大涉法涉訴社會熱點問題、應急處置預案進行法律論證;
(五)指導和協調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事務;
(六)指導和協調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法律事務;
(七)承辦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