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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證件失效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條簽證、外國人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損毀、丟失、被盜或者簽發後發現持有人不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機關應當宣布該出境入境證件無效,簽發機關聲明的偽造、塗改、冒用或者無效的出境入境證件無效。公安機關可以吊銷或者收繳前款規定的出境入境證件或者他人冒用的出境入境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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