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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印刷品采購條例

法律分析:定點采購的印刷項目為上述單位印刷使用的所有印刷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票據、證書、期刊、文件、公文、資料匯編、信封、報紙、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日歷、畫冊、圖表、證書、名片、商標標識、宣傳品以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服務(不包括海關業務單據的印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發展印刷業,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印刷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營或兼營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油印、復印、印刷等印刷業務(以下簡稱印刷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印刷企業),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民營印刷企業也應按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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