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土地被征用後,權屬發生了變化。原村集體成員原則上無權再耕種。
二、如果長期開發,已被認定為閑置土地,應委托當地國土部門恢復耕種。
根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有關規定,當地國土部門應當委托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九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使用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壹)根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利用;
(二)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三)耕種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