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憲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監察機關。
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政府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事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
監事會主席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會的組織和職能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