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應該是公民的道德義務,我們可以宣傳倡導,但不宜將其變成法律義務;勇敢是因為有“有能力還是沒有能力”,但現實中這個“有”還是“沒有”很難界定。對於不能設定職責或義務的自然人,法律壹般不設定幫助義務。如果法律條文不顧現實強行規定,可能會產生相反的社會效果。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只包括他人)而積極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