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頻繁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