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是票據的壹種,與普通票據具有相同的特征。它和匯票、本票壹樣,屬於完全證券、負擔證券、無償證券、金錢債務證券、有價證券、本金證券等。但相比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征。
支票的無效在某種程度上是有限的。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超過付款時付款人處實際存款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而且銀行轉賬支票屬於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範圍,相關專業法律和行業規範對此都有規範性規定。銀行轉賬支票能夠證明付款事實成立,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