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策退養回滬的知青和按政策回滬辦理戶籍的知青子女,應保留有爭議房屋的居住權。包出生在壹個有爭議的房子裏,但實際上從未住過。他既不是知青,也與所爭房屋的來源沒有任何關系,不應認定為室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觀點:除按政策已回滬的知青子女外,承租人或室友允許不能建立監護關系的未成年人遷入戶籍的,壹般可認定為幫助。比如,如果為了上學方便,允許其他子女將戶口遷入公房,壹般不應認定其他子女為同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