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條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處或者財物幫助逃跑或者作偽證進行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
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隱匿、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隱匿、隱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