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法律保護,調動人們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文藝作品創作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它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將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並應用於生產建設,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它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交流提供了法律規範,促進了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44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